WTO的法律体系包括哪几部分?
WTO基本法律体系主要包括:
1)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。集中体现在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》中,此协定简称为《WTO协定》,它包括序言、16条条文和4个附件,规定了WTO的宗旨、原则、活动范围、职能、组织机构、成员资格、法律地位、决策机制等。实质性内容都在几个附件中。
2)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(WTO协定的附件之一)。
①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》(GATT1994)。
②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。农业协定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、纺织品与服装协定、贸易技术壁垒协定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、反倾销协定、海关估价协定、装运前检验协定、原产地规则协定、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、补贴与反补贴协定、保障措施协定等
③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。主要体现在《服务贸易总协定》中。
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。集中体现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中。
3)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(WTO协定的附件之二)。集中体现在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》中。
4)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(WTO协定的附件之三)。
5)有关复边贸易协定的规定(WTO协定的附件之四)。“复边”指多于“双边”,少于“多边”,也可译为“诸边”,有四个: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、政府采购协定、国际乳制品协定、g际牛肉协定。WTO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,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,管理机制的协调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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